达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5-07-29 来源: 点击次数:1150

中共达州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达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达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达州市委组织部

                                       2011年4月18日

 

 


达州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四川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川组发〔2008〕75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关系在达州市内的各级各类党组织,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每名党员应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期主动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缴纳党费。任何个人、团体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赞助、捐赠方式代党员缴纳党费。

第四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总额(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应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五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七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八条  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0.2元。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应该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不按时补交党费的党员,3个月以内的,其所在党组织应督促及时补交,并批评教育;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取消其当年党内评先选优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全市各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要安排专人负责收取党费,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定期全额逐级上缴上一级党组织,不得自留、截留、挪用党费。

第十三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按全年党员直接交纳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市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年按全年党员直接交纳数全额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凡按规定应向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的党组织,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足额上缴上年度党费,不得拖欠或少交、不交党费。

第十五条  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每交纳一笔党费,经办人或上级党组织必须开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费专用收据,不得用其他任何收据代替。要逐级建立党费收缴管理台账,每个党支部必须如实填写《党员党费缴纳登记表》,基层党委必须如实填写上报《党费收缴情况汇总表》以备上级检查。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七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购买党徽、党旗;(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建立党内帮扶专项基金,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害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紧紧围绕全市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中心任务,在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确保党费用在特别急需的地方。严禁任何党组织将党费用于生活开支、工作人员补助、发放奖金等,一经查实按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市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按时、足额上缴市委组织部党费专户基础上,市委组织部每半年核定党费缴纳台账,统一按照实际交纳党费的40%,以党员教育经费科目,划拨到部门(单位)行政账户。未按标准比例及时足额上缴党费的,市委组织部不予审核划拨党费。

第二十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级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在市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中,每年按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划拨给离退休干部党组织,作为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市委组织部每年按驻外流动党员实交党费数的50%划拨给流动党员党委,作为组织活动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向下级党组织下拨党费,下级党组织也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下拨党费。申请下拨党费必须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下拨党费应重点向工作成效突出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和农村、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受灾或困难基层党组织倾斜。下拨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党费应当以市、县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禁存入个人账户、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严禁挪作他用,一并作为党费收入存入党费专用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各部门(单位)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承办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内设的财务机构负责代办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项党费支出,必须由承担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承担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的机构方可办理党费款项的拨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批示或指令财务机构支出下拨党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级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党费的工作人员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切实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五章 党费管理的报告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级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组织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

第三十条  各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专项党费,要在两个月内将使用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基层党支部每年必须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度,基层党组织必须向党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县(市、区)委组织部必须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实行党费专项检查制度。每年1月底前,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要对下一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本级党费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每年市委组织部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级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保障党费安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达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